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
湘税教通[ 2006 ] 028号
关于确认学生获得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奖励学分的通知
各系部:
根据《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第七款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奖励学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现对获得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奖励学分作出如下规定:获国际认证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奖励 3 学分;获国家认证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奖励 2 学分;获省级认证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奖励 1 学分。上述奖励学分可冲抵专业选修课学分,但同一科类的证书只计最高一级的奖励学分,累计冲抵学分不得超过 5 学分。
取得相关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的奖励学分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要求申请抵免学分的学生应填写有关申请表,并附有关证书。
特此通知
教务处
2006 年 5 月 11 日
附: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学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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