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湘税专校教发〔 2004 〕 8 号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来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并判定学生能否毕业的教学管理制度,它以提高学习效率、调动学生学习自主性、充分体现因材施教为理念,是为实践证明了的以人为本的良好的教学管理制度。为适应新的形势,更好地发挥学分制管理制度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在总结我校教学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外高校实行学分制的做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习年限和毕业要求
(一)各专业的学制以三年为标准修业年限。学生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取得所需各类学分,德、智、体诸方面达到合格要求,办理好必要的手续,即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凡能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取得符合毕业要求的各类学分的学生,可免费任意加修课程,也可提前离校寻机就业,届时再与同届毕业生办理毕业手续。
(三)凡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因各种原因没有取得符合毕业要求的各类学分的学生,结业离校后可在两年时间内申请补修所缺学分,待达到毕业要求时与当年毕业生同时办理毕业手续。学生在结业两年后仍未取得符合毕业要求的各类学分的,视为不具备毕业资格,作结业处理。
二、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学习活动。学生一学期 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或未完成的作业、实验任务超过该门课程规定数的三分之一, 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 该生所修的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二)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时参加 课程 考试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除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外),经教务处审批后,允许缓期考试。
(三) 凡擅自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答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且必须重修。凡考试舞弊者,将视情节轻重,按《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该课程必须重修。因旷考、舞弊而重修的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一律按 60 分记入学籍档案。
(四)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采取考试、考查等多种方法。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评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对考查课程,凡能用百分制评分的,任课教师都应先评定实际分数,再确定成绩等级。其当量关系是: 90 — 100 分为优秀, 80 — 89 分为良好, 70 — 79 分为中等, 60 — 69 分为及格, 60 分以下为不及格。对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如实验课、实训课、实习、论文等)难以按百分制评分的,可采用五级制评定成绩。
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实验报告、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 30 %— 40 %,期末考试成绩占 70 %— 60 %。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五)学生学业成绩的记载和学习质量的评定采用学分、成绩等级与绩点制。 学生在期末获得总评成绩 60 分及 60 分以上后,即取得该门课程的规定学分;凡未达到 60 分,即为未取得该门课程的规定学分。
成绩以 A 、 A- 、 B 、 B- 、 C 、 C- 、 D 、 D- 、 F 形式记载,其中 A 和 A- 的成绩等级总量最多不超过该门课程修读人数的 30% 。缓考成绩按实记载。补考成绩最高记载为 D- 。 重修成绩和重修次数按实记载,重修成绩不覆盖原修读课程的成绩。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实(见)习成绩按 A 、 B 、 C 、 D 、 F 记载。其中 A 的比例不得超过 30% 。未参加答辩的学生论文(设计)成绩原则上不得为 A 。分数、成绩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分 数 |
成绩等级 |
绩 点 |
90 — 100 |
A |
4.0 |
85 — 89 |
A - |
3.5 |
80 — 84 |
B |
3.0 |
75 — 79 |
B - |
2.5 |
70 — 74 |
C |
2.0 |
65 — 69 |
C - |
1.6 |
60 — 64 |
D |
1.3 |
补考及格 |
D - |
1.0 |
<60 |
F |
0 |
学分绩点是学生修读某门课程成绩质量的表示,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在某一学期或学年成绩优劣的整体表示,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及评优考核的重要指数。
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的学分绩 = 绩点×学分数;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 = 所学课程学分绩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
∑ (课程绩点 × 课程学分)
某学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
∑ 课程学分
A 课程绩点 × 学分 +B 课程绩点 × 学分 + ……
或 =
A 课程学分 +B 课程学分 + ……
(六)课程成绩由开课系部负责登录,教务处不接受学生个人提交的课程成绩。为保证学生及时获得成绩,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五天内, 任课 老师必须将成绩册交教务处。如因故不能及时交成绩,应报系主任批准。
学生对所修课程的成绩有异议,可向教务处申请复查。由教务处会同开课系部审核后,组织相关教师对试卷及成绩册等环节进行复查,给出明确处理意见。复查申请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三周内提出,复查以一次为限。
(七)学生获得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参加省级以上各类比赛获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等,由个人提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可获得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可抵免一定的选修课学分,但总计抵免最多不超过 5 学分。
三、修读课程的范围、原则和程序
(一)修读的范围和原则
1 、 学生应按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 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及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学生必须修读,不存在选修问题。
2 、各专业设置的专业选修课是根据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方向所开设的反映人才知识技能结构要求的若干专门课程。公共选修课是为扩展学生的知识面和能力素质,体现不同学科的交叉和渗透所开设的可供全校或部分专业学生自由选读的课程,内容涉及自然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和研究方向、兴趣和精力等考虑,自主修读各类选修课程。
学生每学期在专业教学计划所提供的选修课程中至少选读 2 个学分,原则上最多各不超过 6 个学分,但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必须完成 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分。
(二)选修程序
1 、学生选修课程,应在系主任、班主任或系主任指定的教师指导下进行。有关教师应针对学生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妥善指导。
2 、学生选修课程时要注意选修课程与后续课程的衔接关系,遵从循序渐进的教学原则,避免知识技能之间的颠倒错乱。
3 、专业选修课,当选修学生不少于 15 人时,原则上不予开设,学生可另选其它课程。公共选修课,当选修学生少于 30 人时,亦原则上不予开设,学生可另选其它课程。
4 、选修课程一经学生选定,原则上不予改选、退选。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改选、退选者,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经系主任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改选、退选手续。
四、补考和重修
(一) 学生修读 必修 课程若成绩评定 不及格,于下一学期开学后第四周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不及格 的 ,于第六周开始重修。修读选修课程 成绩评定 不及格的,于下学期改修同类课程。
(二) 重修 (改修) 学分收费标准为:学年收费标准乘以规定的修业年限除以达到毕业条件所规定的总学分,即 每学分的收费标准=三年总学费 / 计划总学分。
(三) 重修或改修课程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有关手续,按学校规定交纳重修(改修)费。未办手续者,不安排重修(改修), 视为放弃重修机会,该门课程按重修一次不及格处理,并计入累计重修不及格退学门数中。
(四)重修一次不及格而又未达到累计退学门数者,毕业前再给予一次重修机会。经毕业前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者,取得结业证或成绩证明离校后,在一年内可申请回校再重修一次不及格课程。重修合格,可领取毕业证书;重修仍不合格,视为不具备毕业资格。
五、 转专业
(一)考虑到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系准许申请转专业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年级人数的 10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也可转入低一年级。
(二)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如果不低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的,学分和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凡不符合转入系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以记为选修学分;凡未修之转入专业的必修课程,须补修,其要求按重修课程对待。
(三)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学生处会同接收系对转专业学生进行考核(考试)后决定。学生转专业的学费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
六、退学与试读
(一)虽经重修仍不及格的必修课、选修课,各学年累计取得的课程学分达不到以下要求的:第一学年 16 学分,第二学年 32 学分,第三学年 48 学分。
(二)凡符合上述情况的学生,可申请试读一年。试读期间违反学校纪律或试读期满仍达不到学分要求的应予退学。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 有关 2003 级学生 2003 学年度成绩按本办法进行学分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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