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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奖励学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学生的创新与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根据《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科研和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奖励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奖励学分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后被授予的学分。


      第三条 授予奖励学分的成果范围包括:公开发表的作品、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各类竞赛奖励或名次、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成果等。


      第四条 奖励学分制度的审批程序
      1 、学校成立奖励学分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励学分的评定;
      2 、学校每学期初受理奖励学分的申报工作,由本人填写奖励学分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审核,由教务处报奖励学分评定委员会评定后,可获得奖励学分,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3 、如遇特殊情况,学校可以举行临时性奖励学分评审会议,以及时评定学生的奖励成果。


      第五条 奖励学分评定的参考标准:
      1 、公开发表的作品,包括论文、文学作品、调查报告等,发表在国内外权威期刊的奖励 4 学分,核心期刊的奖励 2 学分,其他公开出版刊物的奖励 1 学分;
      2 、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 6 学分,获省级科研成果奖励 3 学分,获校级科研成果奖励 1 学分;
      3 、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发现、实用新型、新颖独特的设计、商标、专利等,可获奖励 1-4 学分;
      4 、获得各类竞赛奖励或名次,获国际性奖励可奖励 5 学分,获国家级奖励可奖励 3 学分,获省级奖励可奖励 1 学分。


      第六条 集体项目根据分工及序列分别予以认定。同一成果累次获奖,只以最高奖项计算一次,不累计。


      第七条 学生取得奖励学分,可以冲抵教学计划中选修课程的学分,但累计冲抵学分不得超过 6 学分,超出部分的学分,学校予以记载,但不冲抵课程学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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