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免修、免听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体现 以学生为主体的办学观念,充分 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根据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习成绩优秀(指上学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 3 )的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形式的学习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允许申请免修的课程主要是列入教学计划的以笔试为主评定学习成绩的理论课,选修课、德育课、体育课、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或技能操作课、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以及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特殊课程不得免修。每个学生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一门。
第三条 凡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应在开学的两周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并提交与免修课程有关的读书笔记、习题演算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和学生所在系主任与开课系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逾期申请一概不予受理。
第四条 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课程考试。考试成绩达到 80 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学分绩点。考试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不得免修该课程。免修课程需交纳免修考务费。
第五条 免修课程考试按下述两种办法办理:如本学期正在开设该门课程,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本学期未开设该门课程,教务处于下学期开学第四周安排免修考试。考试内容包括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考题难度和份量不低于该课程学期考试的要求。含有实验的课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验并获得通过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六条 学习成绩优秀(指上学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 3 )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本学期规定学分的基础上,可申请加修一门教学计划中下一学期开设、本学期有又其他年级或专业在开设的课程。经学生所在系主任与开课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加修的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学分,可在该课程规定开设的学期申请免修。
第七条 学生提前在校外通过自学考试等形式学习了有关课程,其内容等于或高于相同或相近课程教学要求,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经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与开课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认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以自考成绩单上的成绩为准。
第八条 学生提前在校外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可取得相应的学分,相关课程可以免修。
第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若其修读的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在内容和学分数(或学时数)与其主修专业的课程基本相同,且主修专业课程已取得相应学分,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批后,该课程可免修,成绩以主修专业该课程成绩计入。
在修读的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在内容和学分数(或学时数)低于其主修专业的要求,可以申请免听,但不免考。
如果辅修专业中所开设的某门课程先于学生主修专业开设,不能办理辅修专业中该课程的免修。但辅修专业考试合格的,可在主修专业中申请该课程的免修。
第十条 因转专业、转学或其它原因,先前取得现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某门 ( 或几门 ) 课程学分 ( 成绩 ) ,而课程教学要求又大体相当者,可申请免修。
第十一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成绩和学分。
第十二条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以通过国家外语应用能力考试为合格标准。考试成绩合格者,若其修读的教学计划中还有未修完的公共外语课程,可以在下列三种选择方案中择一。学生做出选择并获得批准后,不得中途变更。
1 . 申请免修公共外语课并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但从免修学期开始,该课程成绩均按合格分 60 分计,并以 60 分折算学分绩点。
2 . 申请该课程的免听,即从申请获得批准的学期起,不参加该课程的跟班听课,但必须参加该课程每学期的期末考试,其各学期的学分获得以及学分绩点的计算一律以本校课程考试成绩为准。
3 . 不申请免修,继续修读该课程,其成绩按本课程实际考试成绩计算,并折算学分绩点。
第十三条 对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的,可根据协议,并以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取得课程学分和学分绩点,免修该门课程。
第十四条 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5 ),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主任与开课系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可部分或全部免听(不跟班听课)本学期部分课程。每个学生每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两门。德育课、体育课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等以及有动手能力和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
第十五条 准予免听的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环节及各类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及格者不准补考须重修。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学生学习情况随时中止学生免听。
第十六条 学生因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在时间上有冲突时,可向任课教师书面申请免听课,经同意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后,方能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 转入下一年级、降级试读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部分课程的免修。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 2003 、 2004 级学生,自 2004 年秋季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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