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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湘税专校教发〔 2006 〕 1 号


 

 

关于印发《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现将《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考试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ΟΟ六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 考试 管理办法 印发 通知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06 年 3 月 16 日印发

打字:刘恋 校对:余跃进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考试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高校教学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是测量学生知识与能力,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对改进教学,促进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具有导向作用。

       为加强考试科学化,促进考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总结我校近年来进行考试管理和考试改革的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对考试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的管理。

       各系(部)的考试工作由系(部)主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确定监考人员,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的情况,做好命题、评卷、成绩登记及公布、试卷保管、考试质量分析及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考试的命题

 

       第三条 考试命题在相关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进行,由教研室约请有经验的教师或任课教师采用统一的命题纸命题,教研室主任审定,系(部)主任批准。

       第四条 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在不同系或班组开设同一门课程的考试,必须由开出课程的系(部)指定有经验的教师组成命题小组进行命题,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并统一组织阅卷。

       第五条 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目类型要多,应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确保命题的客观性。

       第六条 各系(部)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命题方式,包括题库命题、试卷库命题、校外出卷等。命题教师同时命出份量难度相同的 A 、 B 两套题。两套试题必须等效,由教务处指定其中一套用于正考。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与保管

 

       第七条 试卷由开课系(部)教学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本系(部)各门课程的 A 、 B 两份考核试题,直接送考试中心印制。

       第八条 试卷的样式必须按教务处的统一要求排版(即班别、学号、姓名在密封线内,每大题有得分和评卷员签名的空格)。打印的样卷由教务处考试中心通知命题教师校对并签名后方可开印。文印室要保证印刷质量,严格执行试卷的保密工作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试卷印刷、装订、封装和保管工作。

       第九条 印制好的试卷由教务处考试中心清点(注意加装重修生的试卷)、装袋并根据考试安排表填写袋面、贴密封条。期末考试试卷至少提前三天交考试中心。为确保安全、保密,试卷的收集、报批、送印、校对、清点、装袋等一系列工作由考试中心负责,必要时教务处可指定专人负责或协助,但涉及面不要太大。

       接触试题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

 

       第十条 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含跨年级、跨专业选课的学生)或经学校办理旁听手续的人员,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考试前一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送系(部)办公室;经系(部)主任审定后由系(部)教学秘书于考试前一周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于考试前做出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学生。考试中心则要在该生的成绩报告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的字样。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由本人在该科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否则,按旷考论处。对缓考的学生,考试中心在该生成绩单上注明“缓考”字样,缓考课程将随下一年级的学生一同考试。

 

第五章 考试的形式及记分

 

       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原则上采用试题(卷)库命题、教研室命题、校外命题等方式进行考核,某些课程也可根据课程特点辅以其它命题方式进行考核。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设计等评定学习成绩。考查科目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必修课程考试科目一般集中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考试科目一般为 3-5 门,其中公共课考试一般不超过 2 门。选修课程可在考试周前一周的教学时间里由系部统一安排考试。

 

第六章 考试的实施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均要安排单人单座。每一考场一般安排 30 人左右,并对全体参加考试的学生实行随机编号,学生要按号入坐,否则,监考员有权责令其退出试室。

       第十六条 考试日期和教室由教务科安排。每一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 120 分钟。有特殊要求的课程任课教师要在命题纸上注明。考试进行期间不得安排休息。考生超过考试时间拒不交卷者,监考员有权拒收试卷或在试卷上注明情况,该生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 每个考场要配备两名监考员。监考员应认真执行《监考员守则》,对考场纪律负全面责任。

 

第七章 考试质量的检查

 

       第十八条 为确保考试质量,各系(部)和教务处对每学期所有的考核课程的考核情况进行复查、抽查,并对考试结果进行抽样分析,报告考试质量,从中提取有用的信息,为改进命题和改进教学服务。

 

第八章 重 修

 

       第十九条 凡补考成绩不及格者需交费重修,有关重修的事宜参照《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课程重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重修考试时间和考场由考试中心统一安排,各系(部)和教师不得私自安排学生重修,课程重修考试原则上随下一年级的考试同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为做好重修的工作安排,考试中心必须在补考考试结束后一周内统计并公布重修学生的姓名和科目,并下发一份到系部。

 

第九章 考试成绩的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要在该科考试结束后五天内集中精力评完试卷,评卷时应严格按标准评分,努力控制评分误差。考试课程应实行集体评卷,并做好试题及试卷分析工作。评卷后课程考试的成绩填写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一式三份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评卷记分后的试卷以及相关考核材料,由教务处考试中心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五年。

       第二十三条 考试成绩由系(部)办公室在本系最后一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二周内向学生正式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课程考试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如需改动须先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教学的系(部)主任批准后,由教研室另一位任课教师到教务处考试中心调卷复查,确有错误方予更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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