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湘税专校教发〔 2006 〕 2 号
关于印发《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现将《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ΟΟ六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 学生 违纪 处分条例 印发 通知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06 年 3 月 16 日印发
打字:刘恋 校对:李晓龙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其他类别的学生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三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一年为限。
(一)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 在察看期内对其表现做出阶段鉴定 , 在察看期满做出全面鉴定 , 填好《违纪处分学生考察表》,向学校建议是否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察看期内未受纪律处分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考察合格,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违纪受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长察看期半年;在察看期内严重违反纪律,应该受到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毕业年级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二)检举其他重大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的;
(四)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地讲清犯错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决心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同时违反多种纪律的;
(二)多次违反纪律的;
(三)为他人作伪证或者故意捏造事实的;
(四)违纪群体中为首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的;
(六)对检举、揭发的人员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是党、团员的学生违纪,犯错性质较轻的,可由党、团组织根据党纪、团纪作出处分决定,行政不再处分;犯错性质严重的,在党、团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后,行政再作出纪律处分。
第八条 受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评奖评优,不享受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助学贷款资格。
第九条 学校和系(部)应成立“学生纪律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系(部)工作人员、辅导员老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主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系(部)负责人、辅导员、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学校“学生纪律处理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审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各系(部)“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跨系(部)学生违纪事件,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协调处理;
(二)学生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系(部)“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以(系)部名义形成处分决定书,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备案。跨系(部)学生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学校名义形成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须经过系(部)会签,会签期限两天。学生因违纪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部)“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将处分意见书及证据材料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复核,由校和系(部)两级“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学校名义形成处分决定书,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跨系(部)学生因违纪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学校名义形成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须经过系(部)会签,会签期限五天,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学生因违纪受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将处分意见和证据材料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跨系(部)的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处分意见,均以学校名义形成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须经过系(部)会签,会签期限七天,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书行文原稿及证据材料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存档,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需要会签的,超过会签期限而没有会签的,视作同意处分处理。
(五)学生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一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各系(部)要跟踪管理,确定帮教人,鼓励和帮助其改正错误。违纪学生在受到处分一年后,确有悔改之心,表现良好者,可由违纪学生本人写出申请,经辅导员、系(部)“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签字同意,填好《违纪处分学生考察表》,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同意,该生的处分决定书可不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由系(部)“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或者家长,学生本人或者家长应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或者家长拒绝签字的,由两名其他同学签字证明。因学生本人的原因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送达的,则在新闻媒体公告,从公告之日起满 60 日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 5 个工作日内办好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警告或者罚款 3000 元以下处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受到拘留或者罚款 3000 元以上(含 3000 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对破坏学校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处分
第十九条 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处分:
(一)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或注册后擅自离校两周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未经准假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10 — 24 学时或擅自外出二天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 25 — 30 学时或擅自外出三至四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到 31 — 40 学时或擅自外出五至六天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 41 — 50 学时或者擅自外出七至八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一学期内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继续旷课,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51 — 60 学时或者擅自外出八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其他原因受到纪律处分,旷课又达到纪律处分等级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学习、公益劳动、校内外实习期间擅自离校、离队以每天旷课 6 学时计。
第二十条 学生考试违纪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具体规定按《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破坏学校公共秩序和安全行为的,分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打闹、故意摔瓶砸物、往楼下乱扔、乱倒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对学生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按所犯校规加重一级处分。醉酒需送医院抢救者,立即通知其家长来校处理,一切经济、人身安全和违纪处分后果自负;
(三)凡在规定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内,进行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煽动、组织聚众闹事,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提供伪证,伪造或者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学校许可到江、河、湖、塘、水库等水域游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后果的由本人及家庭承担一切责任;
(八)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擅自在宿舍 及其它公共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违反规定使用电器或者电热设备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火灾,损失在 500 元(含 500 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损失在 500 元以上或者导致人身伤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由违纪者承担;
(九)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擅自在校外住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态度恶劣,性质严重者(男、女同居,在外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校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之外进行宗教活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生活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的,分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语言或者其他方式挑动打架,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对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罚,从校外叫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 学籍处分;
(二)凡打架动用器械伤人的,致被害人身心伤害但程度较轻的,除赔偿被害人医药和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因殴打致被害人身心伤害程度较重的,除赔偿被害人医药、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态度恶劣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打群架,凡是动手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态度恶劣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并分担医药、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的赔偿;
(六)打架事件已经终止或者在学校调查处理期间,事后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参与赌博行为的处分:
(一)凡是玩麻将、字牌不论在任何时候都一律视为赌博,在学习时间段玩扑克牌视同为赌博,在非学习时间段玩扑克牌并带有经济惩罚性质的一律视为赌博。首次参与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赌博的主要策划者或者多次参与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主动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利用计算机手段违纪,分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如淫秽制品等)或者欺诈等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他人帐号、财务、服务或者有价值数据的,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者他人计算机、电话或者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者破坏单位和个人计算机的文件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制造、传播或者恶意使用计算机病毒,充当“黑客”攻击他人计算机或网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分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没有发生性行为)的,给予双方当事人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多名男女混居或者未婚同居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调戏、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等违法行为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三陪、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对侵害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分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和诈骗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在 300 元(含 300 元)以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案值在 300~1000 元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案值在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或者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盗窃或者诈骗的,不论案值大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未遂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或者冒领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于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磁卡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破坏公物,造成 100 — 399 元及以下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 400 元(含 400 元)以上损失,或者致使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破坏消防、报警、防盗、应急、照明等设施的,加重一级处分;
(三)故意破坏他人财物,价值在 100 — 300 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价值在 300 — 500 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侵犯集体和他人正当权益的,除按价赔偿外,分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举办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将协会会费据为己有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诱骗同学参加传销,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毁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侵害他人隐私,给被害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对组织和参与非法活动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其活动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者没有批准的社团协会(如老乡会、同乡会等)开展活动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组织者、策划者记过处分,给予参与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经审批擅自举办跨校的学生业余活动和集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组织、参与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多次组织或者参与且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中的多次是指两次或者两次以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中财物金额的计价单位为人民币元。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我校涉及学生纪律处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条例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历年《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自本条例生效起即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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