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湘税专校教发〔 2006 〕 3 号
关于印发《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现将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ΟΟ六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 勤工助学 管理办法 印发 通知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06 年 3 月 16 日印发
打字:刘恋 校对:李晓龙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在解决贫困学生生活困难的同时,培养学生的生活和动手能力,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生为学校或社会企业、单位、个人提供一定的劳动服务,完成一定的任务,承担一定的责任,获取一定的劳务报酬的活动。
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 1997 〕 7 号文件的规定,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划出固定比例的经费,专门用于勤工助学工作和困难生补助,并设立贫困学生资助基金,建立独立账户,由学生处与财务处共同制定基金管理办法。
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由分管校领导主管,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在指导老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系(部)和安排有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的单位须指定专人分管或兼管此项工作。
四、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二)学习刻苦勤奋,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三)勤俭节约,平时生活严格要求自己,在家庭资助、享受学校困难补助后仍生活困难。
(四)同等条件下,有特长者、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优先。
五、学生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一)每年各系(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情况进行摸底,学生需写书面申请,由系(部)申报。
(二)学生工作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情况,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三)学生工作处审批、录用并安排岗位。在勤工助学岗位有限的情况下,原则上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六、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具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用人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
(二)拒绝参加不适合于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三)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协议外要求。
七、对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
(一)积极联系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负责对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单位进行考核,并统一对外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二)学生个人或集体自行联系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需报告系(部)勤工助学负责人批准,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否则,学校的有关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
(一)勤工助学在岗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学校及勤工助学有关规章制度。
(二) 用人单位对学生实行考核 。 考核结果 与工资挂钩,并 作为评选勤工助学积极分子的依据。
(三)服从统一安排,不得与管理老师发生争执,有意见,可逐级上报。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 1 )有违纪行为而受到学校处分者。
( 2 )生活不俭朴,抽烟喝酒、追求享乐者。
( 3 )组织纪律性差,岗位工作迟到、早退累计二次或旷工一次者。
( 4 )工作不负责,任务完成质量差,造成不良影响者。
( 5 )学习不刻苦,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较差者。
九、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及发放
(一)学生勤工助学工资采取计时或其他形式,岗位不同,工资不同。具体标准由学生工作处视岗位和市场物价变化提出建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确定。
(二)勤工助学工资每月发放一次。
十、工作纠纷的处理
在由学生工作处安排勤工助学活动中,如有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办理。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受理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或意外事故,由用人单位及学生个人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学生因此违反校纪校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总结与表彰
(一)勤工助学工作每年总结一次,总结工作在每年 12 月 10 日完成。
(二)每学年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以资鼓励;先进个人按参评人数的 15% 进行评比。
十二、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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