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湘税专校行发 [2005]1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网络信息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基础设施,实现网络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保证校园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校内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发挥校园网络在税务培训、教学科研和教育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信息工作以服务于税务培训、教学科研和教育管理为中心,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以用促建、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学校网络相关的部门和用户,是指导各部门发展信息资源上网的基本文件,也是对各部门进行信息化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校园网络管理

 

   第四条   网络信息工作以校园网为依托,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两级管理模式。网络教育部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各部、系、处、室、校直属部门等为二级管理组织。

   第五条   网络教育部是学校网络信息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网络信息工作的全面管理、组织协调、网络安全、技术服务咨询、校园网运行维护、远程培训以及教育、教学、办公自动化管理平台的建立和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   网络教育部主要职责

   ⒈ 负责制定校园网和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和经费预算方案,制定学校网络信息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⒉ 负责校园网的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安全保护和管理服务;

   ⒊ 负责校园网网络管理设备、交换设备以及网络线路的运行维护;

   ⒋ 负责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数据库系统、远程培训平台、网络考试平台、网络安全防范等应用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⒌ 负责学校主页的设计、制作和维护,协助学校各部门二级网页的审定、管理、维护;

   ⒍ 负责为校园网用户、学校各部门信息工作人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有关培训;

   ⒎ 负责与各部、系、处、室、校直属部门合作开发和管理网上教学资源;

   ⒏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各部门网络信息工作;

   ⒐ 会同校园网络安全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对接入校园网的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维护接入校园网的部门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七条   校属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网络运行管理和网络信息及安全工作,指定网络负责人和兼职网络信息管理员各 1 名,报网络教育部备案。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网络教育部。

   第八条   校属各部门主要职责

   ⒈ 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网络信息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落实本部门网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⒉ 根据学校网络信息工作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网络信息工作计划;

   ⒊ 负责本部门联网计算机和局域网的运行维护,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部门联网计算机和局域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⒋ 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建立本部门基础信息库;

   ⒌ 负责本部门二级网页的建立和上网信息的管理与及时更新;

   ⒍ 负责本部门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本部门联网计算机和局域网的运行安全。

 

 

第三章  网站及信息管理

   第九条   学校网站建设在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的方式。学校网站要能反映学校整体形象,体现学校的风貌特色。

   第十条 学校网站建设由网络教育部负责。网络教育部定期向公安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教育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汇报网络备案、网络变更及用户发展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上传信息资源的组织和审查工作,经部门领导同意后,由网络教育部上传发布。

   第十二条   校园网站主页栏目及主要栏目资料提供

   领导致辞:由校办公室负责;

   学校简介:由校办公室负责;

   机构设置:由人事部负责;

   网上办公:由校办公室、网络教育部负责;

   培训信息:由培训管理部、培训教学部、网络教育部负责

   教学师资:由培训教学部、普教管理部负责

   学员风采:由培训管理部负责;

   科研情报:由科研情报处、培训教学部负责

   学校公告:由校办公室、政治工作部负责;

   校园风光:由政治工作部、培训管理部负责;

   图片新闻:由政治工作部、培训教学部、网络教育部负责;

   服务指南:由学校办公室、后勤保障部、网络教育部负责;

   网站导航:由网络教育部负责;

   财税要闻:由培训教学部负责;

   税务视线:由培训教学部、网络教育部负责;

   理论前沿:由培训教学部负责;

   税收法规:由培训教学部负责;

   特色专栏:由培训教学部、网络教育部负责;

   知识园地:由培训教学部、网络教育部负责;

   税收案例:由培训教学部负责;

   红叶社区:由网络教育部、培训教学部负责;

   网上考试中心:由网络教育部、培训教学部负责;

   网上学习中心:由网络教育部、培训教学部负责;

   资源下载中心:由网络教育部负责;

   专题交流:由培训教学部、网络教育部负责;

   在线调查:由网络教育部负责

   FTP 、邮件服务:由网络教育部负责。

   干部轮训考试平台:由网络教育部、培训教学部负责;

   管理中心:由网络教育部负责;

   第十三条   网页设计要规范、科学,具有一定的技术性、艺术性和创意性。部门二级网页,栏目设置要清晰、简练,链接要准确。

   第十四条   上传信息分类

   ⒈ 上传信息包括面向校内发布的信息和面向社会发布的信息;

   ⒉ 面向校内发布的信息是指不宜或暂时不宜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如部门内部信息、向上级提供的专项信息等,在校内网上网络邻居上发布或通过邮件信箱发送;

   ⒊ 面向社会信息是指向社会公开的、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可通过各部门网页上传发布。

   第十五条   上传信息审查

   ⒈ 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要准确、规范,符合国家保密和安全管理的规定;

   ⒉ 网上发布的涉及到本部门网页上的信息,需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

   ⒊ 涉及到全校性工作的上传信息由主管校领导审核。

   第十六条   上传信息质量要求

   ⒈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上传信息应注明信息来源,严格审核程序,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的信息不予上传;

   ⒉ 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各部门应将最新信息及时更新,避免过时信息上网;

   ⒊ 确保信息的适用性。各部门应着重开发与本部门工作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信息资源上网。

   第十七条   上传信息的更新

   ⒈ 各栏目信息要经常更新 , 新闻快讯类栏目应每日更新;

   ⒉ 部门介绍和本系统概况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⒊ 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办事程序等随变动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   学校每半年召开一次信息资源协调会,研究学校主页栏目设置、页面增减、主页更新、信息源开发以及信息网络等有关事宜。各部门主管领导和网络信息员参加。

 

 

第四章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⒈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⒉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⒊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⒋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⒌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⒍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⒎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⒏ 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言行;

   ⒐ 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言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⒈ 未经允许,校园网内任何信息插座下不可连接网络设备和线路;

   ⒉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⒊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⒋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⒌ 未经允许,校园区内任何计算机、局域网( 5 台计算机以上的机房)通过除校园网统一出口外的其它方式连接进入 INTERNET 。

   ⒍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⒎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三条   网络教育部对各用户的入网情况,建立备案档案。

   第二十四条   网络教育部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追踪和调查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所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记录,提出改进意见,存档备查,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信息员应经常检查网络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定期的网络安全检查,发现有违反网络安全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网络教育部、政治部保卫科报告,保留有关原始记录,经学校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税务系统金税内部网管理办法另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网络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