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鼓励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特设立“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凡属高考统一录取的我校普通专科在籍学生均有资格享受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分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奖学金以学生所在系(部)的年级、专业为单位评定。
第四条 享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 、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当年内无任何违纪处分。
2 、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其中:特等奖学金单科成绩须在 90 分以上;一等奖学金平均成绩须达到 85 分,单科成绩在 80 分以上;二等奖学金平均成绩须达到 80 分,单科成绩在 75 分以上;三等奖学金平均成绩须达到 75 分,单科成绩在 70 分以上。一、二、三等奖学金可允许有一门成绩在 60 分以上, 选修课成绩合格。
3 、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
4 、劳动观念强,劳动积极肯干,且劳动课平均成绩必须达到 85 分以上。
第五条 特等奖学金免当年学费,一等奖学金每年每人 1000 元;二等奖学金每年每人 600 元;三等奖学金每年每人 400 元。
第六条 享受一、二、三等奖学金的人数控制在学生人数 30% 以内,其中一等占 2% ,二等占 8% ,三等占 20% ,符合特等奖学金条件的不受比例限制。
第七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原则上在每年九月份,各系(部)根据奖学金评比条件及比例认真组织评定 , 毕业班级的奖学金在五月份评定。
第八条 评定奖学金的程序:
1 、班级推荐 . 由辅导员组织班委会、团支委会全面考核每位同学的思想品德和学习状况,进行推荐。
2 、各系(部)初评。由各系(部)根据奖学金评比的有关规定及学生所在年级分专业进行奖学金初评 , 签署意见 , 加盖系党总支公章 .
3 、学生处审定。由学生处审定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由学生处公布奖学金评定结果。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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