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特困生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将党和政府的温暖送给真正困难的学生,学校特设立“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特困学生补助基金”。
第二条 特困生补助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统招学生,家庭贫困,负担很重的学生,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没有一定的经济来源
( 1 )父母双亡;
( 2 )父母一方去世,经济特别困难;
( 3 )父母丧失劳动能力;
( 4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
( 5 )突遇重大灾祸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2 、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 1 )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2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刻苦,无补考现象;
( 3 )遵守校规校纪,未受过违纪处分。
第三条 有下列违纪现象者,不得享受特困补助:
( 1 )经常性酗酒者;
( 2 )在校内外租借房居住者;
( 3 )夜不归宿者;
( 4 )谈恋爱者;
( 5 )安排勤工俭学而无正当理由不做者;
已经享受特困补助的学生,受到违纪处分或有上述违纪现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
第四条 申报、审批程序
1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当地乡镇政府的贫困证明材料;
2 、所在系调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学生处;
3 、学生处审核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4 、学校审批。
第五条 补助标准
特困学生补助设三等,一等 2000 元,二等 1000 元,三等 500 元。
第六条 特困学生原则上应通过勤工助学获得补助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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